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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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可以不用證據調查(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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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4-16 19:34: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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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16 19:45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小上字第 124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5條、第546條第1項亦有明定。次按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亦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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