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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28 16: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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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原因部分:相對人雖主張其求償之金額高達5億6,571萬7,555元,附表所示抗告人財產所得總額顯不足以抵償,足以形成脫產之動機,並可預見其等將可能遭受多數求償,且本件本案訴訟複雜非經相當時間不能終結,應有日後確有不能或甚難執行之情等語。但抗告人林盛昌抗辯華映公司為董監事暨重要職員投保責任保險,累積保險金額已達美金3,000萬元,逾相對人請求抗告人林盛昌賠償之金額乙節,業據提出「安達產物菁英三號董監事暨重要職員責任保險-進階版」中譯文為證(見本院卷第263-305頁)。且抗告人黃世昌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雖顯示其財產如附表編號2「財產、所得總額」所示;但其中不動產部分係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稅課稅現值估算,非市價;而該不動產經華南商業銀行設定3,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有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證(見本院卷第99-101頁),衡諸一般貸款常情,抗告人黃世昌所有之不動產市值應超過3,120萬元;復依抗告人黃世昌所提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狀及所附證據記載:抗告人黃世昌業已清償該借款(見本院卷第95-98頁),可知抗告人黃世昌之財產大概有3,120萬元,高於相對人對其求償之金額。又相對人未能釋明抗告人張志銘等3人所應負之賠償金額是否如附表編號3、4、5「應賠償金額欄」所示,如前所述;且抗告人張志銘等3人現仍為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暨會計師,年度所得高達數百萬至千萬,顯非無資力之人。況求償金額是否龐大,訴訟程序是否冗長,尚與日後是否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無必然關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56號裁定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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