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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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契約怎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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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3-11-15 23:25: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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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上116

按稱合夥者,謂兩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合資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互為出資而分享其利益及分擔損失,此雖非民法明示之典型契約種類,苟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善良風俗,參之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仍應予以肯認使生一定法律效果,才合於契約自由原則。縱當事人未明確約定其權利義務,非不得於不違背其契約真意及性質下,類推適用民法典型契約之相類規定,以定契約當事人之權義歸屬。次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應以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欲使之發生之法律效果之意思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另契約之定性攸關法規之適用,足以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並拘束當事人,基於法官知法、適用法律之原則,自屬法院職權調查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法律上意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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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5-7-29 20:51:08 | 只看該作者
按合資契約係雙方共同出資完成一定目的之契約;而合夥乃
    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二者均係契約當
    事人共同出資,雙方就出資及獲利比例均按約定定之,差異
    僅在合夥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特點,則就性質不相牴觸部分,
    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合夥之相關規定,以定合資人間之權義
    歸屬。是合資人就合資標的之財產,除另有合意外,應類推適用民法合夥結算財產、損益分配或出資額返還之相關規定,不能因合資契約就出資及獲利比例有約定,即認雙方以與出資比例相當之應有部分為借名登記,得由一方終止借名登記,並請求他方移轉與出資比例相當之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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