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0|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二審增加備位原告及備位之訴與民訴255及446條關係

[複製鏈接]

5578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21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昨天 12: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5-4 12:32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296%2c20250319%2c1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578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215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昨天 12:27 | 只看該作者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因可利用原訴訟資料,除有礙於對造防禦權之行使外,得適用於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在第二審依第446條第1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變更或追加當事人,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查,陳逸亮於原審主張其為系爭板橋房地所有人,嗣於本院追加主張若認陳逸亮非系爭板橋建物所有人,則以復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豐公司)為備位原告(見本院卷一第103-105頁),備位請求名芳公司應將系爭板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復豐公司。陳逸亮於本院所為前開訴之追加,雖為名芳公司所不同意(本院卷三第458頁),惟陳逸亮所為訴之追加係援用原審訴訟資料及證物(即原證3,8、15、16及17號證物,本院卷三第461頁),且復豐公司同意於本院為備位原告(本院卷二第129頁),復豐公司法定代理人現為陳逸亮(詳後述),而先、備位原告之主張在實質上、經濟上具有同一性,並得因任一原告勝訴而達訴訟之目的,則依上說明,應認為陳逸亮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追加(包括追加備位原告及備位之訴),尚不影響兩造之審級利益、程序保障及訴訟之經濟,且無礙於名芳公司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應予准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5-5-5 01:31 , Processed in 0.02295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