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12
返回列表 發新帖
樓主: sec210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自認的撤銷

  [複製鏈接]

5578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215
11#
 樓主| 發表於 2021-10-31 08:24:13 | 只看該作者
g3 108/768


再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
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揆其立法旨趣,乃因日常生活中,僱
用人恆運用受僱人為其執行職務而擴張其活動範圍及事業版圖,
以獲取利益、增加營收;基於損益兼歸之原則,自應加重其責任
,使其連帶承擔受僱人不法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俾符事理之平;
且僱用人在經濟上恆比受僱人具有較充足之資力,令僱用人與受
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可使被害人獲得較多賠償之機會,
以免求償無著,有失公平。又依一般社會觀念,若其人確有被他
人使用,從事一定之事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不問有無
契約關係或報酬,及名稱為何,均屬民法第188 條之受僱人。呂
炳宏等3 人既自承與謝依涵間有僱傭關係,並共同僱用謝依涵擔
任媽媽嘴咖啡之店長,交由其綜理全店事務,呂炳宏、陳唐龍於
營業時間至少有一人在店內監督管理等語(見一審卷㈠第81頁、
第87頁、第147 頁),似已自認謝依涵確有被其等使用,從事一
定之事務而受其監督,則能否僅因呂炳宏等3 人出資成立媽媽嘴
公司,該公司本於其原有之營業項目「飲料零售」而於97年間覓
址經營媽媽嘴咖啡店,謝依涵向該公司應徵工作,其薪資、勞工
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實際上係由該公司支付等情,即認呂炳
宏等3 人已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而生撤銷自認之效力?
亦滋
疑問。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578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215
12#
 樓主| 發表於 2021-11-6 10:05:06 | 只看該作者
g2 108上更1 /96


上訴人主張:伊就第一工程契約部分,實際施作之CLSM數量為3萬9892立方米等情,業據其提出請款單(下稱系爭請款單)為憑,參諸系爭請款單備註欄記載:「⒈累計至4月底數量為36,530立方米,本期請款3,362立方米+累計請款36,530立方米=39,892立方米,未超過合約設計數量範圍,故本期可請款數量為3362立方米…」等語(見原審卷第112頁),被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不爭執上訴人就第一工程之CLSM實際施作數量為3萬9892立方米(見原審卷第326頁),惟於本審審理時改以:臺電公司就第一工程結算之回填CLSM數量為3萬3360.26立方米,顯見上訴人實際施作之CLSM數量並非3萬9892立方米,至系爭請款單記載上訴人得請款之數量為3萬9892立方米,乃因製單人員即伊之職員郭家俊疏忽所致,伊已就此對郭家俊做出懲戒處分等情為由,撤銷前開自認,惟既未經上訴人同意其撤銷前開自認,依前開說明,須被上訴人能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始得撤銷自認。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578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215
13#
 樓主| 發表於 2021-11-6 10:08:52 | 只看該作者
同上


惟證人郭家俊既證稱:現場並未設置地磅,無法檢查上訴人實際進貨數量,伊僅能根據上一期數量累計下來後簽回被上訴人公司等語,顯見證人郭家俊亦無從得知上訴人實際施作之CLSM數量為若干,其遭被上訴人懲處,乃因上訴人就第一工程契約之請款數量超出合約總數量,被上訴人因而認上訴人超領工程款之故,亦無從憑證人郭家俊前開證詞及其遭被上訴人懲處之事實,認定被上訴人前開自認與事實不符。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578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215
14#
 樓主| 發表於 2 小時前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5-4 12:5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上字第296號



陳逸亮再主張名芳公司為其借名登記之出名人,故系爭板橋房地所有權狀由其保管等語,並提出系爭板橋房地所有權狀為憑(原審卷一第頁33-47),名芳公司自認系爭板橋房地所有權狀為陳逸亮所保管(原審卷二第頁22頁、本院卷一第79頁),嗣撤銷上開自認(本院卷三第463頁),並主張系爭板橋房地所有權狀係由其保管等語,參以名芳公司亦提出系爭板橋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本院卷二第55-69頁)。查,陳逸亮嗣未能提出系爭板橋房地所有權狀原本以供本院審酌(本院卷二第頁205-206頁),而證人即玉山銀行放款襄理顏寶賢證稱其辦理辦理板橋房地貸款所須抵押權設定書、房地權狀都是由名芳公司楊琇媖所交付等語(本院卷二第208-209頁),可知系爭板橋房地所有權狀應非始終由陳逸亮所持有。至陳逸亮雖提出報案證明單(報案人李寶連,見本院卷二第261頁),並稱其家中遭竊,故未能提出系爭板橋房地所有權狀原本云云,惟該報案證明單僅足證明報案人李寶連於113年1月26日13時許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報案,尚不足以證明陳逸亮原保管系爭板橋房地權狀原本、因住處遭竊而失去該原本之占有。準此,名芳公司撤銷上開自認,應屬有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578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1215
15#
 樓主| 發表於 2 小時前 | 只看該作者
證人即名芳公司職員吳佳龍證稱:陳逸亮常來找陳祿錩週轉借款,我有聽到他希望名芳公司買下系爭板橋房地等語(本院卷二第156-157頁);證人陳祿錩證稱:陳逸亮於106年6月到8月因積欠5,000萬元賭債,對方一直催討,他希望我跟他買系爭板橋土地,我被他騙很多次了,所以不想買,但我母親希望我救他最後一次,最後決定由名芳公司來購買等語(本院卷二第150頁),參以陳逸亮自認其於106年9月27日起至同年10月16日期間,向陳祿錩借款合計2,200萬元等情(原審卷二第107頁,嗣陳逸亮撤銷自認,惟名芳公司並不同意,且陳逸亮未能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故其撤銷不生效力)。堪認陳逸亮於106年6月至8月間在外積欠5,000萬元賭債,遂於同年9月起至10月期間向陳祿錩借貸2,200萬元,並於同12月1日將系爭板橋房地出售予名芳公司。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5-5-4 15:08 , Processed in 0.023160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