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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易 字第 706 號刑事判決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前天 19:31
標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易 字第 706 號刑事判決
[size=15.1581px]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易 字第 706 號刑事判決[size=15.1581px](14K)

作者: sec2100    時間: 前天 19:48
觀諸上開勘驗內容,僅顯示被告鄭宛嬪有拉扯告訴人駱麗如頭髮之情形,並無顯示告訴人駱麗如之上唇、前胸壁或左側手部有受到被告鄭宛嬪或他人攻擊,是公訴意旨所指傷害犯嫌,除證人即告訴人2人之證述外,別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尚無從逕認被告鄭宛嬪有何傷害告訴人駱麗如之行為。

況且,證人即告訴人駱麗如證稱其前胸臂及左側手部之傷害為被告李柏憲所造成等語,而證人即告訴人劉瑞旭亦證稱被告李柏憲有踢告訴人駱麗如的手和腳等語,因此難以排除告訴人駱麗如之前胸壁及左側手部之傷害係由被告李柏憲所造成之可能,難認被告鄭宛嬪有造成此部分傷害。
作者: sec2100    時間: 前天 19:48
觀諸上開勘驗內容,僅顯示被告鄭宛嬪有拉扯告訴人駱麗如頭髮之情形,並無顯示告訴人駱麗如之上唇、前胸壁或左側手部有受到被告鄭宛嬪或他人攻擊,是公訴意旨所指傷害犯嫌,除證人即告訴人2人之證述外,別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尚無從逕認被告鄭宛嬪有何傷害告訴人駱麗如之行為。

況且,證人即告訴人駱麗如證稱其前胸臂及左側手部之傷害為被告李柏憲所造成等語,而證人即告訴人劉瑞旭亦證稱被告李柏憲有踢告訴人駱麗如的手和腳等語,因此難以排除告訴人駱麗如之前胸壁及左側手部之傷害係由被告李柏憲所造成之可能,難認被告鄭宛嬪有造成此部分傷害。
作者: sec2100    時間: 前天 20:18
又上開勘驗內容雖顯示被告鄭宛嬪有拉扯告訴人駱麗如之頭髮,惟並未顯示告訴人駱麗如有因此碰撞到其他物品,且依證人即告訴人2人之證述,其等均稱謝汶其有壓制告訴人駱麗如的頭部或肩膀,使告訴人駱麗如之頭部向下等語,是以縱使告訴人駱麗如確實嘴唇因碰撞到其他物品而受傷,亦難排除係因謝汶其壓制其頭部時撞擊其他物品所致,難以逕認被告鄭宛嬪有造成告訴人駱麗如受有唇部挫傷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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