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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預告工資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昨天 20:34
標題: 預告工資
查兩造勞動契約既經被上訴人於111年4月22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終止,則上訴人主張其於111年8月31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4萬5000元(含資遣費37萬元、預告工資7萬5000元
  )本息,並開立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上訴人;自屬無據。又被上訴人係依法解僱上訴人,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上開解僱構成侵權行為,並於本院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追加請求慰撫金100萬元本息,亦屬無據。


作者: sec2100    時間: 昨天 20:45
「預告工資」是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資遣員工時,若未依法定提前通知期限(10至30日不等)讓員工離職,而是要求立即離職或少於預告期離職,則必須折算該「未預告期間」的薪資作為補償。這筆費用是為了讓勞工在被迫中斷工作時,能有緩衝期與生活保障。

一、 預告工資的關鍵細節
適用情況: 雇主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資遣員工,卻未給足法定預告期時。
預告期限(依年資):
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前預告。
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前預告。
3年以上:30日前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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