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8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臺灣地區男性平均餘命為78歲和尚有餘命21.61年不相吻合?

[複製鏈接]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3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14 10:56: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原告主張依臺灣地區男性平均餘命為78歲,義肢為每5年更換1次,其可更換2次,以每2副義肢31萬7,000元計算,伊得請求之義肢裝置費用共計為63萬4,000元等語。經查,原告因系爭事故而進行左下肢膝上截肢手術,而需裝設義肢,該費用自為生活之必要支出。又原告主張義肢裝置費用23萬7,000元、8萬元,業提出永純義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單2紙為證(見本院卷二第47頁),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屬有據。再原告主張義肢之耐用年限5年,亦提出永純義肢股份有限公司保證書為憑(見本院卷二第49頁),故原告主張每5年更換義肢一次,尚屬合理。參酌原告於系爭事故發生時年齡為61歲,依內政部公布之全國簡易生命表尚有餘命21.61年,而義肢之耐用年限為5年,原告請求換裝2次義肢費用,洵屬有據,依此計算換裝義肢共需費用為63萬4,000元(31萬7,000元2=63萬4,000元)。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義肢費用63萬4,000元洵屬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8 01:58 , Processed in 0.01915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