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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22 22:0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


鄭正鈐於107年10月22日以新竹東園郵局194號存證信函(下稱④存證信函)通知先進公司、謝丁強儘速履行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即附表二編號18)(原審補卷第53-56頁),並以起訴狀再次催告先進公司於收受起訴狀15日內履行系爭契約之一切賣方契約義務(原審補卷第21頁),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1項約定:「除本約有特別約定外,買賣任一方若發生不依約履行義務之違約情事,於經他方定期間催告仍未履行時,雙方同意本約即生解除之效力。」是至遲於鄭正鈐之起訴狀送達後15日(起訴狀繕本於108年8月28日為寄存送達,自寄存日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審卷第25頁送達證書),先進公司仍未履行,系爭契約已生解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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