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樓主: sec210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舉證責任分配

  [複製鏈接]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5#
 樓主| 發表於 2017-4-13 20:52:09 | 只看該作者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
        告負舉證之責,就應證法律關係特別要件之具備,苟能
        證明間接事實並據此推認要件事實雖無不可,並不以直
        接證明者為限,惟此經證明之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
        須依經驗法則足以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始克當之。
        倘原告所證明之間接事實,尚不足以推認要件事實存在
        ,縱被告就其抗辯事實不能證明、陳述不明或其舉證猶
        有疵累,仍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
        字第1946號判決、103 年度台上字第2264號判決、105
        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7-4-13 20:28:40 | 只看該作者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
    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
    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
    。即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
    ,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
    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19年上字第234
    5號等判例要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7-4-13 20:28:20 | 只看該作者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
    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
    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
    。即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
    ,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
    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19年上字第234
    5號等判例要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7-4-13 11:42:27 | 只看該作者
惟受訴法院於具體個案決定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
    書所揭公平原則,以轉換舉證責任或降低證明度時,應視各
    該訴訟事件類型之特性及待證事實之性質,審酌兩造舉證之
    難易、距離證據之遠近、經驗法則所具蓋然性之高低等因素
    ,並依誠信原則,定其舉證責任誰屬或斟酌是否降低證明度
    。尤以年代已久且人事皆非之遠年舊事,每難查考,舉證甚
    為困難。苟當事人之一造所提出之相關證據,本於經驗法則
    及降低後之證明度,可推知與事實相符者,應認已盡舉證之
    責。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樓主
 樓主| 發表於 2017-4-11 21:24:18 | 只看該作者
另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
    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
    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
    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
    缺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2019號判決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18 20:53 , Processed in 0.021394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