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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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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民法247之1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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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18 23:26: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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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18 23:4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再抗辯系爭契約合於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而無效云云。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民法第247條之1雖有明文。然劉怡君證述:客戶如果讓原告(即被上訴人)接,會簽約,…有共識之後,讓原告用電腦繕打…,伊看的版本都不一樣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9頁);佐以被上訴人陳稱:系爭契約之文字,係其請人打的,其與別人不曾有此協議等語(見本院卷第184頁),是依卷內事證,不能認定被上訴人因代辦保險理賠業務,而提供與系爭契約格式相仿之定型化契約與不特定人簽署之情形,上訴人就此利己事實亦無舉證以佐其說,則其抗辯系爭契約構成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而無效,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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