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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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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院的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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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9 22:16: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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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9 22:28 編輯

G3 110/1114


LEE:

乃因上訴人(按: 屏東地院)之承辦人員於送達系爭支付命令時未合法送達
    ,誤發系爭確定證明書,其過失與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上訴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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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9 22:20:4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9 22:28 編輯

G2:

原審以:送達乃法院之職權,法院承辦人員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予當事人,屬其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系爭支付命
    令送達於債務人鄭伶雯之系爭戶籍址,因無人收受而為寄存
    送達。惟戶籍登記僅為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非認定住所
    之唯一標準,不得僅憑戶籍登記之資料,當然解為其住所。
    上訴人承辦人員僅對鄭伶雯之系爭戶籍址為送達,經寄存送
    達後,即認為系爭支付命令已合法送達,而核發確定證明書
    。嗣因系爭戶籍址並非鄭伶雯之實際住所,系爭支付命令因
    未合法送達,上訴人乃撤銷系爭確定證明書,應認上訴人之
    承辦人員就該支付命令之送達及確定證明書之核發,為有過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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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9 22:24:39 | 顯示全部樓層
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
    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賠法第2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規定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既
    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自由或權利,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
    ,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

    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係指其經濟上之損
    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
    害相結合者而言。本件被上訴人係於系爭拍賣程序買受系爭
    土地,於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於系爭土地上興建系爭地
    上物,嗣因系爭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系爭確定證明書遭上
    訴人撤銷,致鄭伶雯以系爭拍賣無效,訴請被上訴人拆除系
    爭地上物返還系爭土地,經法院以系爭拆屋還地事件裁判被
    上訴人敗訴確定,進而拆除系爭地上物,致受有系爭損失,
    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被上訴人於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後,在
    取得之土地上興建系爭地上物,該財產即系爭地上物因上訴
    人承辦人員之過失被迫拆除,因該拆除所受之系爭損失,為
    實體之財產權及金錢損害,自屬國賠法第2條第2項所保護之
    權利,非僅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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