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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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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事件相關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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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30 09:46 編輯

g3 110/962 (下二同)

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者,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
    律適用法定其應適用本國或外國之法律。所稱涉外,係指構
    成民事事件事實,包括當事人、法律行為地、事實發生地等
    連繫因素,與外國具有牽連關係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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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0-30 09:38:10 | 顯示全部樓層
查原審認定上訴人
    代表泰國V.R.S.公司販賣系爭產品予被上訴人,且系爭產品
    係自泰國進口至臺灣,上訴人就該買賣之法律行為,依民法
    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應與泰國V.R.S.公司負連帶責任,
    其當事人及事實發生地似已涉及外國,係屬涉外事件,乃原
    審就泰國V.R.S.公司部分未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確
    定其準據法,遽為判決,已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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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0-30 09:41:32 | 顯示全部樓層
次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所定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
    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
    任,基於民法原則上並無域外效力,自指係在我國所為之法
    律行為而言,在外國之法律行為則無適用。


本件泰國V.R.S.
    公司係未經我國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上訴人以該公司名
    義於 106年4月21日、同年5月12日、同年6月9日、同年月23
    日,先後 4次出售系爭產品1200箱、1000箱、1168箱、1299
    箱予被上訴人,再交由愛上新鮮公司在國內銷售,為原審認
    定之事實。參以證人即愛上新鮮公司負責人吳榮和於事實審
    證稱:「原告(即被上訴人)是我的供應商,…我曾於去年
    總共二次到Andy Lee設在泰國的公司及工廠,…在泰國期間
    的…訂單安排、價格協調、貨櫃出貨等,Andy Lee均全程參
    與開會及協商。我是跟原告公司買賣,原告跟Andy Lee買泰
    國的鳳梨,我是去驗貨、看貨」(見一審卷㈠第164 頁)。
    倘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系爭產品,再轉售予愛上新鮮公司
    之前後買賣契約,均在泰國達成合意,並安排貨櫃出口至臺
    灣,能否認為係在我國所為之法律行為,似非無疑?原審未
    予調查釐清,遽認上訴人應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
    與泰國V.R.S.公司就系爭產品買賣所生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尚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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