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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幫助犯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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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26 07:2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簡上字第 166 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交付中國信託帳戶、台北富邦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密碼予他人,供他人詐欺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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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0-26 07:25:14 | 顯示全部樓層
張瀚中可預見若任意將以自己名義申請之金融帳戶出售、出
    租、出借或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不法詐騙集團作為詐騙
    他人財物之工具使用,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他人詐
    欺取財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前某日,在不詳
    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3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
    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銀行帳戶後,即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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