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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說明書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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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7-9 10:59: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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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9 11:0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346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第24條之2第4款規定調取建物竣工圖,查明系爭不動產上有無違建之瑕疵云云,並提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見原審卷第57、139頁),依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表(見原審卷第139頁)可知被上訴人所營事業固包括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惟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同條例第24條之2第4款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可知上開規定係以經紀人執行仲介業務為前題。惟被上訴人並非系爭買賣契約之經紀人,亦非執行仲介業務,既如前述,則上訴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第24條之2第4款之規定,主張被上訴人有查明系爭不動產上有無違建之義務云云,洵無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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