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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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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完成才能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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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8 23:1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683 號民事判決


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應認該事實發生時或其發生已不能時,為清償期屆至之時
。承攬契約當事人約定承攬報酬之一部,待工作全部完成驗收合格後給付者,係對已發生之報酬債權,約定以驗收合格之不確定事實之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承攬人自須待定作人驗收合格,或驗收合格已屬不能,始得請求給付該報酬。觀諸系爭報價單最末頁記載:「此專案支付50%訂金,執行專案,於驗收完成後,付清50%尾款」等詞(見原審㈠之1卷第202頁),可知兩造約定以系爭後端系統經劉尹涓驗收通過之時,為給付系爭契約尾款之清償期。則金宏公司自應待劉尹涓驗收通過之事實發生,或其發生已屬不能,始得請求給付該尾款。然金宏公司於107年7月23日傳送帳號、密碼及驗收清單與劉尹涓,促其儘速驗收;劉尹涓則於107年8月3日回覆無法達成驗收目標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9頁),足認系爭後端系統並未經劉尹涓驗收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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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5-28 22:59:01 | 顯示全部樓層
金宏公司雖謂:劉尹涓逾7日未完成驗收,依系爭報價單最末頁所載「於我司(金宏公司)完成時提供客戶(劉尹涓)端進行驗收,請於7日內驗收完畢!如超過7日,則視同驗收通過」之約定(見原審㈠之1卷第202頁),已視同驗收通過云云。然考諸此項約定,既以金宏公司「完成時」提供客戶端驗收,為視同驗收通過之前提,則金宏公司必須已經完成工作,始有劉尹涓逾7日未完成驗收即視同驗收通過之可言。而「視同驗收通過」之事實,既屬金宏公司請求劉尹涓給付尾款之權利發生要件,金宏公司對該事實自有舉證之義務,並應就構成該事實之前提,即金宏公司已經完成工作之事實,先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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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5-28 23:03:40 | 顯示全部樓層
準此,金宏公司既不能證明系爭後端系統已經完工,自無從以其提供該程式及劉尹涓逾7日未完成驗收云云,謂系爭後端系統已經視同驗收通過。又其未證明驗收通過之事實已經發生,且系爭後端系統之程式客觀上亦無不能完成驗收之情事,則依首揭說明,系爭契約尾款之清償期即不能認為已經屆至,金宏公司請求給付系爭契約尾款,自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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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5-21 22:34:3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5-21 22:38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449 號民事判決


RDA案(附表編號3)部分:原審先謂:捷新公司就 RDA案
      既已交付並完成驗收,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及合約內
      容,得向上銀公司請求承攬報酬。繼之又謂:上銀公司於
      其民事上訴綜合辯論意旨狀內敘明, RDA案未經其驗收等
      情,難認捷新公司此部分請求權起算之始點為何云云。就
      本件是否已完成驗收之論述前後牴觸,不無判決理由矛盾
      之違法。又上銀公司抗辯:兩造於「 RDA硒化爐六台裝機
      工程合約」第4條付款辦法中約定預付款為30%,驗收款為
      70% ,就驗收款部分,須捷新公司於工程完成後向上銀公
      司申請驗收,經上銀公司驗收無誤後,通知捷新公司開立
      請款發票等程序,捷新公司並未證明已通過驗收等語(見
      一審卷一第131頁、原審卷二第224頁),則捷新公司是否
      曾提供竣工資料,向上銀公司申請驗收?經上銀公司驗收
      無誤而通知其開立請款發票?攸關捷新公司得否請求此部
      分工程款,原審未詳予究明,逕謂捷新公司已交付並完成
      驗收,而為不利於上銀公司判決,亦屬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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