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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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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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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20 21:31:34 | 只看該作者
惟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
      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
      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
      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
      年台上字第481號民事判例參照)。又「損害賠償之債,
      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因果關係之認定,乃對於應負賠償責
      任之原因,自法律上加以相當之評價,於各種原因中,劃
      定其界限;非謂對於結果之發生具有原因力之事實,均屬
      原因,而均令造成該事實之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
      相當因果關係,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
      為,通常即足生此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若無此行為,
      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
      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意旨參照)、「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
      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
      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
      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
      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
      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
      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
      ,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3
      年台上字第258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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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21 10:53:4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8-21 11:02 編輯

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
  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
  而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損害
  ,自無因果關係之情形(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8號、86年
  度台上字第224 號、84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參照)。由是
  以觀,欲認定侵權行為原因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者,必以
  原因經法律上透過社會通念之評價,係發生損害結果之「相當
  」條件,始能該當。因此,行為原因與結果間,縱有如無行為
  原因,即不致有結果之關係,而此種行為原因,按諸一般情形
  ,不適於發生該項結果者,仍應認無相當因果關係,要屬當然
  (另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 號判例參照)。

sl 105訴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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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26 22:54:2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2 21:54 編輯

末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上訴人所主張
    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
    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號、48年台上字第48
    1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
    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
    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
    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
    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困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
    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
    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
    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
    有故意過失,
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9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87年度
    台上字第154號判決意旨參酌)。且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在於填補債權人所受之損害及所失
    之利益,民法第246條(should be verdict's typo)亦有明定。
惟無論所受損害抑所失利益,被害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成立
    要件。故衡量賠償之標準,首應調查被害人實際上之損害額
    ,始能定其數額之多寡(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判
    決意旨參酌)。

g1 tpe 105勞訴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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