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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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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解日視為更生聲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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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1 條

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
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
債務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得當場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
前項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債權人之債權移轉於第三人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法院或鄉、鎮、
市、區調解委員會通知該第三人參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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