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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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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3 21: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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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3 21:16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054 號民事判決



第一審判決命林清財辦理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命
    其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在該判決確定前,不生擬制之法律效
    果,應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案經發回,併請注意及之。又
    林清財之上訴既為有理由而未確定,則備位之訴之訴訟繫屬
    尚未消滅,仍應將同造之備位當事人黃志耀、李美理、朱憶
    柔列為上訴人,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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