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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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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第六庭裁定中不忘叫當事人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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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1277 號民事裁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20日內陳報:㈠原證二認證書之效力為何?上訴人就家中之事均由林情海全權處理乙情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330頁反面),則是否應包括原證二認證書在內?㈡上訴人知悉原證二認證書之確切時間為何?當時林情海是否還在世?上訴人知悉後所採取之措施為何?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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