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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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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整理的攻擊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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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27 23:44: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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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626 號民事判決


五、
原告主張其受被告詐欺、脅迫,方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其已依民法第92條規定合法撤銷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又兩造亦已合意解除系爭契約,系爭契約已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法官列了二個攻擊防禦方法,第一為民法92條,第二為合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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