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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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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矛盾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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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7 11:22: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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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7 11:31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597 號民事判決


查原審先謂參照系爭鑑定報告,扣除正道公司本應支出之購
    地成本,其於支付全部價金且順利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時,
    實際可享之漲價利益約為10億0,615萬3,309元;繼稱正道公
    司解約時僅給付第一期款,實難想像其受有如此高額之損害
    ,先後論列不一,已有理由矛盾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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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2-7 11:26:32 | 顯示全部樓層
次查原審既認正道
    公司請求賠償土地漲價利益之損害,應屬有據,即應依完全
    賠償原則及前揭說明,就正道公司所受實際損害詳加調查審
    認。乃原審未遑細究,徒以實難想像正道公司受有重劃後方
    案2 總價與購地成本差額之損害、一部請求之金額對簡慶輝
    等人過苛、方案2 重劃前後土地總值差額亦非客觀合理之利
    益等,與認定本件損害範圍無關之理由,率依正道公司已付
    價金之比例計算損害,置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6 條規定
    於不顧,復未說明得按比例計算之法律依據,尤有判決不適
    用法規、理由不備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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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2-7 11:33:5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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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於民國97年3月7日簽訂預定土地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
    契約)、同年5月2日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對造上訴人簡慶
    輝以次4 人(下稱簡慶輝等人)就坐落新北市○○區○○段
    000地號等110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後
    ,應將配回約1,402.99坪住宅區用地,以每坪新臺幣(下同
    )45萬元,總價約6億3,134萬元出售予伊,伊得選擇購買系
    爭契約附件四所示方案一(下稱方案1 )或附件五所示方案
    二(方案2)之土地,嗣已支付第1期款3,08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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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8-23 08:24:55 | 顯示全部樓層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830 號民事判決


次查原審先謂朱志俊於系爭契約成立前曾提
出系爭合同;繼謂系爭合同係於98年4 月間由朱志俊寄送予華碩
公司員工楊志絜;復謂華碩公司自97年10月間起支付系爭服務費
。關於華碩公司究於何時同意設立系爭專區,前後論列不一,亦
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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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0-4 06:51:0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4 06:57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395 號民事判決


復查,原審一方面認富味鄉公司股票於系爭更正訊息公開後之10
日成交均價為每股42.755元,另一方面又謂該公司股票於系爭更
正訊息公開後之10日即自102年10月25日至11月7日平均成交價為
38.159元,前後並不一致,亦有理由矛盾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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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0-16 21:01:34 | 顯示全部樓層
g3 110/1619

查原判決一方面謂系爭買賣契約未附停止條件,已生效力;另方
面又認上訴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契約履約條件之成就,應視為
條件成就,就該契約是否附條件,前後論述不一,難謂無理由矛
盾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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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1-6 19:55:36 | 顯示全部樓層
G3 /110/2802


原審一方面認定上訴人係基於使用借貸契約而占用系爭房地
    ,即肯認上訴人係有權占用系爭房地;繼又謂上訴人無正當
    權源占用系爭房地興建系爭增建物,被上訴人請求予以拆除
    ,洵屬有據,亦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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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0-22 07:48:19 | 顯示全部樓層
110上1407


查系爭協議第1條「頻譜繳回、指配」第2項第1款約定「㈠甲(即台哥大公司)乙方(即遠傳公司)……雙方同意至遲不晚於105年6月30日前四個月(即105年2月29日前)提出申請:⒈甲方頻率應為:(申請書上可載明預計繳回日為105年6月30日)上行……2.乙方頻率應為:上行……」(一審卷㈠第9頁背面),似見甲方部分尚有記載:「申請書上可載明預計繳回日為105年6月30日」。台哥大公司辯稱:為衡平兩造發展4G服務及維持2G品質,伊於訂約時僅同意提早於105年6月30日繳回第二階段頻率,故註明上開預計繳回日等語(一審卷第62頁),核與兩造約定之實際需繳回相關2G頻率日期,遠傳公司預期可使用4G頻率之時間所關頗切,原審就此未為審究,並詳為探求當事人間訂立系爭協議之真意,即以台哥大公司應於105年2月29日申請繳回C4系爭頻段為據,認遠傳公司可使用天數為自105年4月5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計5384天,已屬速斷。且原審先謂遠傳公司可自105年4月5日起使用C4頻段,繼而謂遠傳公司自105年3月1日起,因台哥大公司未依約繳回C4系爭頻段受有損害,前後日期論列不一,亦非無理由矛盾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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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3-11 18:36:5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1 18:45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1753%2c20230824%2c1

查原審先謂被上訴人未於CME公告能源類期貨可能產生負值交易後即時辦理公告,致交易人無法事先知悉系爭期貨可能產生負值交易或結算之訊息,而未能執行盤中風險控管之作業,已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繼謂系爭契約所附風險預告暨同意書並未記載風險上限為0元,復已載明期貨交易條件如漲跌幅度或保證金額度可能隨時變動,被上訴人並未違反說明與揭露風險義務。先後論列不一,已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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