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03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契約承擔與債權讓與不同

[複製鏈接]

523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3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11-30 14:36: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1-30 14:43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124 號民事判決


此外,張俊輝108年10月14日權利讓渡書記載:「立權利讓渡書人張俊輝,茲與廖煌銓君兩人於100年7月4日與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合作開發協議書』其中本人之權利及義務自即日起全部讓與『太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恐口無憑,特立此權利讓渡書為證。」等語(本院卷一第368-3頁),既已表明張俊輝係將開發協議書之權利義務均讓與太輝公司,亦徵張俊輝之真義並非僅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太輝公司;另考之權利讓渡書之內容,張俊輝係將開發協議書所生法律上地位概括移轉於太輝公司,自屬契約承擔,揆諸前揭說明,張俊輝與太輝公司間之契約承擔自需經被告承認,而件被告表示未承認此契約承擔,太輝公司亦未就被告承認契約承擔一事舉證以實其說,是張俊輝與太輝公司間之契約承擔對被告不生效力,太輝公司據開發協議書第4條、第6條請求被告給付開發利潤等,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6 17:20 , Processed in 0.02031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