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2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關於修繕

[複製鏈接]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4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20 21:37: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0 21:41 編輯

徵諸民法關於「修繕」之各規定,可知法文所指修繕,顯指    瑕疵或損壞之修補而言,亦即修復物之負面狀態,至原告所從事者,為裝潢、改裝工程,屬提升物之正面狀態,社會通常觀念上與修繕分屬二事,難謂合於修繕之文義範圍,原告復未證明此等工程何部分係因系爭房屋有瑕疵或損壞而必須    施作以回復其通常效用,自與另行約定事項第2 條所有房屋「修繕」費用不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9 20:12 , Processed in 0.01970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