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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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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97條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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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20 20:32: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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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被告將系爭建物1樓併同系爭增建物出租他人經營蒙特梭利文理補習班而為營業使用,並非自住,為被告所不爭執,而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保障經濟弱者之城市房屋承租人之居住、生存權,因而立法限制城市房屋租金之最高額,於營業用房屋之承租人係用以營業獲取利潤,並非供居住安身之用,即與人民居住、生存之基本權保障無涉,從而系爭建物所在基地之相當租金,自無適用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之土地租金最高額限制規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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