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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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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權的發生原因歸納成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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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4-6 13:13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594 號民事判決

解除權之發生原因,
    除民法債各篇之個別規定外,可歸納為給付遲延、給付不能
    、不完全給付、預示拒絕給付、情事變更、違反誠實信用原
    則等六者,此六者除情事變更外,其共通性質均屬違約,而
    違約為本件被上訴人解約之基礎,如無違約事實,則被上訴
    人無解約事由,兩者為一體之兩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
    第84 1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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