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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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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被駁回,因為收入大於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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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14&q=bd7e4f12d17fac5a2d7786af9fd4117f&sort=DS&ot=print

準此,聲請人雖無法以一次清償其所負債務1,006,073 元,    惟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2 名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及父親扶養費後,應尚有餘額6,068 元(計算式:36    ,667-30,599=6,068 )可供支配。而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    ,若不加計後續發生之利息、違約金之情形下,以聲請人每    月可清償6,068 元計算,聲請人至多需約13年至14年間即可    全數清償完畢(計算式:1,006,073 元÷6,068 元÷12個月    ≒13.82 年),況聲請人現年約30歲(78年6 月生),距勞    動基準法第54條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尚得工作35年,    堪認其客觀上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存在。至聲請人雖遭    法院強制執行扣薪,有本院107 司執壯字第57552 號執行命    令、本院民事執行處108 年10月21日新北院德107 司執壯字    第57552 號函、薪資條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175 、17    7 頁),惟部分之扣薪係用以償付聲請人所積欠之債務,並    非額外債務,故此部分扣薪,聲請人之總債務亦隨之減少,    是毋庸自聲請人之收入扣除,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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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4-4 21:23:52 | 顯示全部樓層
聲請人主張其依消債條例第151 條規定,與最大債權銀行花
    旗銀行成立協商,惟因遭非金融機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
    薪,於108 年8 月因無力繳納協商款項而毀諾等情。經本院
    向花旗銀行函查聲請人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之情形暨履行
    狀況,函覆略以:聲請人曾申請前置協商,協商條件為:總
    期數120 期、年息3.88% 、月付金10,001元,惟繳付18期後
    ,即未依約繳款等語,有該銀行民事陳報狀暨前置協商機制
    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
    協商還款紀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人向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辦理前置協商申請書、個人資料運用同意書、前置
    協商及債務協商/ 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申請人財產及
    收支狀況說明書暨收入切結書、前置協商支出切結書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35 至165 頁)。從而,聲請人與最大債權
    銀行成立協商後,再向本院聲請更生,所應審究者即為其毀
    諾之原因是否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及
    其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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