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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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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之起訴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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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1-12 22:32: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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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726號


核被告陳漢文、米憶美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被告2人以一辱罵、指摘告訴人之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被告陳漢文於附表1、被告米憶美於附表2(編號8、10除外)所示之時間接續所為,其犯罪時、地密接,手法及目的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妨害名譽行為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被告陳漢文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至告訴意旨指訴被告米憶美如附表2編號8、10所示之網路留言亦涉嫌誹謗等罪嫌部分,因前開留言係以私訊之方式傳遞,尚難認被告米憶美有何散布於眾之意圖或有何公然之情狀,而得逕論其以誹謗或公然侮辱之罪嫌。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有上開裁判上一罪關係,屬法律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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