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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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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8-25 17:58: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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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8-25 18:02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承上,聲請人名下現無財產,現有效保單3 份,價值準備金
    約為11,773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10
    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稅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首
    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面頁、台灣人壽保
    險單面頁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頁至第28頁、138 頁
    至第141 頁),而其負債金額經最大債權人安泰銀行函覆已
    達1,614,163 元,協商之每月應清償金額9,608 元,惟聲請
    人現每月薪資約22,000元,扣除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共20,4
    62元後,約餘1,538 元,本院並審酌聲請人現況財產、勞力
    及信用等清償能力,堪認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存在,堪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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