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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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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標竿裁定書一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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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至聲請人於本件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盡所能節約支出,努力
    工作以增加還款之成數及總金額,並依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
    ,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已盡力清償之更
    生方案以供法院裁定認可而予以准許,避免更生程序嗣進行
    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法院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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