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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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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的「判決式體裁」,先下結論,下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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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9 10:57: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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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9 11:1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324號


因原告先位之訴無理由,繼之審理備位聲明:被告丙○○明    知系爭借款契約無效,仍應負保證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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