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689|回復: 5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符合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民法74條)

  [複製鏈接]

5222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3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1-4 08:46: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2 10:01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


按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    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    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民法    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稱急迫,係指緊急迫切之情狀;    所稱輕率,係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之結果,因不注意或未熟    慮,不知其對於自己之意義而言;所稱無經驗,指欠缺一般    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而言,非指欠缺特定領域或行業之知識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2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3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2-1-18 23:32:5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18 23:4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又抗辯被上訴人與劉怡君於107年11月間積極向伊洗腦、遊說,帶伊看診後無下文,迄至108年9月4日才傳訊表示要趕快簽約,否則保險理賠申辦期間會來不及,伊因輕率、急迫、無經驗才簽約,得依民法第74條撤銷系爭契約云云。然查,依兩造間之Line通訊記錄(見原審卷一第54至87頁),107年11月23日被上訴人傳送貼圖;…;107年11月27日上訴人:簡先生,請問你可以來我家嗎?因為我的腳現在在痛…;…108年2月12日被上訴人:我要找時間帶你看診了…;108年2月19日被上訴人:明天早上9:00準時去你家在你、健保卡記得帶…;108年3月4日被上訴人:…下次回診日期請賴給我,還有妳的存摺、印章、密碼準備好,我會帶合約書過去一起簽約…上訴人:…你要的東西我會準備;108年3月5日被上訴人:這星期六或星期日有空的話,可以準備的東西給我,順便簽約嗎?上訴人:好;…108年3月9日被上訴人:下午3:00有空嗎?如果可以來多那支咖啡廳簽約,順便把存摺印章拿來。上訴人:我人在嘉義…;108年8月31日被上訴人:什麼時候有空,找妳談細節…;108年9月5日被上訴人:申請時間快到了,我們還有合約還沒簽哦,要趕快找時間簽。上訴人:晚上可以嗎?…;108年9月6日被上訴人:明早9:00-9:30可以嗎?;108年9月7日被上訴人:等一下請把妳有投保的保單全部帶來等語,而被上訴人、劉怡君自107年11月間即開始與上訴人接洽本件保險理賠申請事宜,已如前述,且依上開Line通訊記錄所示,被上訴人最早自108年3月間即詢問上訴人可否簽約,期間並帶上訴人看診,然上訴人迄至108年9月7日始同意簽約,足見上訴人自107年11月間認識被上訴人起,經被上訴人說明、帶領就醫等開始著手辦理保險理賠過程,幾經思量,於被上訴人多次促請簽約達半年之久,上訴人始同意簽約,顯見上訴人已為周詳考慮,並無輕率、急迫之情況。再者,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為上訴人就系爭傷害申辦保險理賠,既屬二度申請,上訴人就該保險理賠申辦亦非處於無經驗之狀態,故上訴人抗辯得依民法第74條規定撤銷系爭契約,要屬無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22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3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3-8-28 12:29:19 | 只看該作者
按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民法第74條定有明文。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撤銷權,須以訴之形式向法院請求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銷之效果,倘僅於給付之訴訴訟中主張行使此項撤銷權,以之為攻擊方法,尚不生撤銷之效力,其法律行為仍不因此而失其效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4號判決發回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22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31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4-3-12 10:01:0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2 10:17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798%2c20240206%2c1


上訴人於88年至90年間、94年至99年間、102年至103年間、107年至109年間、110年陸續有股票交易紀錄,且自95年起即開始使用融資融券買賣有價證券,並於95年至97年均曾因融資維持率不足遭通知追缴等情,有年度成交記錄附卷可稽(原審卷第109至149頁)。可見上訴人具一定股票交易經驗,應知融資維持率不足之情事。況上訴人與詹筱婷於系爭交易日通話內容,上訴人曾多次與詹筱婷討論奇鋐公司股價,並於附表編號三之9時4分15秒起通話中,以「妳隨時跟我報一下好了」,指示詹筱婷隨時告知其股票漲跌資訊(本院卷第112頁)。可知上訴人時刻關心市場走勢,指示詹筱婷回報股價,供其判斷如何交易股票,難認上訴人於系爭交易日所為交易係出於急迫、輕率、無經驗。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22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31
5#
 樓主| 發表於 2024-3-12 10:07:54 | 只看該作者
且於附表編號一所示8時56分7秒通話中,詹筱婷告知試撮價格後,上訴人雖回「不是還沒有開嗎」、「現在不是還沒有開盤啊,為什麼會看得出來」,詹筱婷亦有回復為開盤前試撮價格,開盤後仍會再向上訴人說明看如何處置。因此,詹筱婷告知客觀公開市場交易資訊之試撮價格供上訴人為交易判斷,且說明試撮為開盤前之資訊,實際交易市場開始後仍會再向上訴人報告,衡以上訴人既有豐富股票市場交易經驗,如前所述,無從憑此認為上訴人係輕率、急迫及無經驗,因詹筱婷告以試撮價後,即陷入緊張、恐慌之情事。至於上訴人聲請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保護中心函詢試撮定義云云,惟此已經證交所69號函回覆明確如前述,無調查必要,併予敘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22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31
6#
 樓主| 發表於 2024-3-12 10:09:52 | 只看該作者
依上訴人與詹筱婷於系爭交易日開盤後9時1分58秒通話內容即附表編號二所示,詹筱婷向上訴人回報奇鋐公司股價及跌幅,並提醒維持率已跌破。而上訴人於附表編號三所示9時4分15秒通話中,要求詹筱婷「隨時跟我報一下好了」,詹筱婷按指示持續回報奇鋐公司股價及跌幅,並提醒「跌停就賣不掉」。上訴人復於附表編號五所示9時6分12秒通話中,就系爭奇鋐股票指示詹筱婷「那趕快先幫我全部出了」,惟未指示售出價格,詹筱婷提醒上訴人「張數太多,不能全賣,會被殺下去,只能一檔一檔賣」,經上訴人同意後乃分批賣出,待按上訴人依序指示之股價,詹筱婷陸續將系爭奇鋐股票全部售出,可見詹筱婷係按上訴人委託指示事項辦理。又所謂跌停鎖住係於股票交易時,如跌停板的股票無人掛買進單,但卻有很多人想要賣,就會形成「跌停鎖住」現象,股票的成交價會鎖在跌停價而言,此為股票公開交易市場之常識,上訴人具參與股票公開市場交易經驗,如前所述,自難諉為不知。則詹筱婷提醒上訴人如奇鋐股票跌停,於股票交易市場恐會發生無人應買致成交價會鎖定於跌停價之現象,亦難認有何使上訴人陷入緊張、恐慌之情事。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4 09:28 , Processed in 0.03526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