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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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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5-11 10:33: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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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告係將系爭車輛工作拖吊營業使用,    可預期將能獲取相當營業利益,客觀上具有相當之確定性,    故系爭車輛遭竊致原告無從利用系爭車輛營利,其所受營業    損失自屬所失利益無誤。對此被告雖辯稱原告所受營業損失    性質上為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得請求被告賠償,惟區別受害    客體究為權利或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稱利益),僅於適用民    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時有其實益,亦即受侵害客體為絕對權    時,始符合該類侵權行為之要件,且於權利受害而構成民法    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時,如與權利受侵害有相當因果關    係之純粹經濟上損失,在認定責任範圍因果關係時,均得納    入損害賠償之範圍,故在審酌損害賠償範圍時,無特予區別    指明純粹經濟上損失之必要,換言之,無論權利或利益受損    均得列入損害賠償範圍,更遑論本件原告係依據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上開營業損失性質上雖為純粹    經濟上損失,仍屬原告得請求賠償範圍之損害,此由上揭民    法第216條規定意旨亦明,故被告上開辯解,亦無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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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8-5-11 10:47:51 | 只看該作者
PEL=pure economic losses=純經濟上的損失,通常是所受損害,但比較偏債權或商品自傷
DEL= derived economic losses=衍生性的經濟損失,屬所失利益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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