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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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種因果關係: 責任成立和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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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字第174號


惟按關於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係,分為責任成立的因果關    係與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前者為可歸責的行為與權利受侵    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後者為「權利受侵害」與「損害」之    間具有因果關係(參照王澤鑑,侵權行為法,第257至258頁    ,104年6月增訂新版)。經查上訴人就系爭道路之通行權,    因遭被上訴人禁止通行而受侵害,已如前述,因此具有責任    成立的因果關係。至於上訴人主張受有如附表所示損害,是    否因其通行權被侵害所致,得否請求賠償,即屬於是否具有    責任範圍因果關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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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0-17 09:11:11 | 顯示全部樓層
g3 110/446


倘本件就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部分並
    無調整空間,則其是否因第1 次裁定或供擔保而受有損害?
    所受損害與假扣押間有無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各節,尚待原
    審進一步調查審認,本院即無從自為判決。上訴論旨,指摘
    原判決前揭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應發回由
    原法院更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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