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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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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人聲請假扣押失敗抗告,不用讓d人陳述,以維隱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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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449號



按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    會,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固有明文,然按假扣押係屬保    全程序,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其財產而達脫產目的,強    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之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同時    或送達前為之,以保障債權人權益。是債權人對於駁回其假    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若依民事訴訟法第52    8條第2項規定,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無異使債務人事先知    悉債權人對其聲請假扣押情事,此與上開強制執行法保護債    權人之立法意旨有違(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117號裁定    參照),本件原法院係駁回債權人即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    本院審酌全案情節,認無使債務人即相對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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