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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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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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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5 12:29:29 | 顯示全部樓層
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規定,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
    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
    、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
    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
    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
    公平正義(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 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契約之解釋亦同,應以兩造簽約時之原因事實、締約目
    的及通常一般合理認知為探求,並以兼顧契約整體性之方法
    為之,以符合契約當事人之真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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