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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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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i driver的車,只是登記在車行下,車行不曾擁有過,有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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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30 20:46: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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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30 20:55 編輯

系爭車輛既係由被上訴人出資購買,揚霖公司僅受被上訴人
    委託擔任買賣契約上之形式買受人並於監理機關登記為車主
    ,系爭車輛仍應歸於實際出資者所有,則被上訴人為實際繳
    款人,既經認定如前,被上訴人即為系爭車輛所有權人。被
    上訴人將系爭車輛登記於揚霖公司名下,僅係為靠行經營計
    程車業,並未有移轉所有權予揚霖公司之意思;且系爭車輛
    由被上訴人自行營業使用,揚霖公司亦自承系爭車輛為被上
    訴人所有,揚霖公司從未占有系爭車輛(本院卷第110頁正
    反面),系爭契約核與信託關係以委託人有將所有權移轉與
    受託人意思之成立要件不符,是中租公司抗辯系爭契約為信
    託契約,揚霖公司為系爭車輛所有權人云云,尚非可採。

tpe 105年度簡上字第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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