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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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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及車道空間面積由誰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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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5-25 12:33 編輯

至原告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0003號處分書有關瓏山
    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瓏山林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之
    案件,主張被告將系爭車道面積由全體使用權人分擔,違反
    公平交易法規定云云。惟前揭瓏山林公司案件之內容,係因
    該公司先於契約內記載車道由停車空間所有權人分攤,嗣後
    卻將該車道共有部分由全體住戶分攤,並向住戶請求增加面
    積之價金,有該案件處分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291 至
    296 頁)。足見瓏山林公司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有欺罔之
    行為,其案件事實與本件系爭契約內並未記載系爭車道應由
    購買停車位之使用權人分擔,且系爭契約已約定系爭車道屬
    全體區分使用權人分攤之公共設施等節明顯不同,自無法比
    附援引。


準此,
    系爭車道無論是否兼為防空避難室,均屬系爭契約附件五第
    3 條(十一)之公共設施,即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所指專有
    或約定專用部分,且全體使用權人均為上開車道公共設施之
    利用人,由全體使用權人分擔,自屬有據。

則原告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已可知悉系爭
    車道用途為供公共使用,並同意以嗣後核准之使用執照平面
    圖記載公共使用用途之面積作為分配公共設施之計算基準,
    足徵原告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已同意將系爭車道列入公共設
    施面積計算甚明,且此情既為兩造所知悉並約定於系爭契約
    ,原告亦有使用系爭車道之必要,難謂有何違反公平原則或
    誠信原則。又系爭車道之設置目的之一係供京站大樓全體住
    戶共同使用公共設施之用,已如前述,自不因區分使用權人
    未頻繁使用系爭車道,致更易其使用目的。是原告前揭主張
    ,尚屬無據。

(車道應是做公共設施之一部,不做專用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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