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1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票據背書和民法保證有別,也不能必然證明表見代理

[複製鏈接]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8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5-22 12:05: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但按票據背書人並不因票據背書行為而當
    然負有民法規定之保證人責任,仍須於具備民法所定之保證
    人要件時,始同負保證之責;另按記載受款人名稱並禁止背
    書轉讓且劃有平行線之支票,應於受款人之帳戶提示付款,
    不得依背書而轉讓,但不妨依一般債權讓與之方法為轉讓(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2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20 23:52 , Processed in 0.01764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