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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0 10: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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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0 10:3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台灣地腊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男
訴訟代理人 陳雲進律師
上 訴 人 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宇翔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
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18號第一審判決,各
自提起上訴,上訴人台灣地腊磚廠股份有限公司並為訴之追加,
本院於107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上訴人台灣地腊磚廠股份有限公司逾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元本息
,及其假執行之宣告,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台灣地腊磚廠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台灣地腊磚廠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廢棄改判部分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
台灣地腊磚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第二
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地腊磚廠股
份有限公司各自負擔。
原審原告之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 利於台灣地腊公司部分廢棄。(二)三可公司應再給付台灣地腊 公司762萬4,725元,其中550萬元自105年11月3日起、其中 212萬4,725元自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三可公司翌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請准供擔保為 假執行之宣告。就三可公司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台灣地腊公司就其餘租金及廠房修復費敗訴部分,未聲明不 服)
原審被告之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三可公司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 分,台灣地腊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就台 灣地腊公司上訴及追加之訴之答辯聲明:(一)上訴及追加之訴 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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