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樓主 |
發表於 2022-1-9 18:40:2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9 18:5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
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裁判參照)。查劉善蓁2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對上訴人負連帶給付1,200,033元之義務;劉善蓁、中壽公司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上訴人負連帶給付1,200,033元之義務,而劉善蓁2人、中國人壽公司間係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上訴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是劉善蓁2人或劉善蓁、中國人壽公司就上開請求之金額,倘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餘就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