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您的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077|回復: 0

經驗法則

[複製鏈接]

5730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2776
發表於 2021-6-3 07:50: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3 07:5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89號



甲○○既知悉以錄音作為保障權益之方法,作為和解筆錄之記載與當事人承諾不符時之證據,豈有對事關重大權益之系爭和解筆錄草率閱覽之理,此顯違反經驗法則甚明。且在場兩造訴訟代理人律師,均係具有法律專業且熟悉本事件之人,如系爭和解筆錄之記載與兩造之真意不符,豈有放任當事人權益而在系爭和解筆錄簽名之理。況抗告人既主張甲○○持有系爭和解筆錄過程之錄音檔,何以未於收到系爭和解筆錄時,逐字與錄音檔內容加以核對,反至遲誤不變期間後,始主張和解當時筆錄與真意不符且受相對人詐欺,而有繼續審判之事由,抗告人之主張顯與事實不符,未堪採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6-9-21 23:46 , Processed in 0.027130 second(s), 8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