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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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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共同被告不真正連帶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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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24 15:19: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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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24 15:2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726 號民事判決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359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謝禎峯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擇一依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台灣房屋公司與曾歆卉連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其中任一被上訴人為給付者,其他被上訴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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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4-8 20:07:1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8 20:3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保險上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㈤旺旺公司應各給付侯景華、侯至鑫、侯相境、侯朝議60萬元,及各自108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㈥吳亞倫應各給付侯景華、侯至鑫、侯相境、侯朝議60萬元,及自民事追加暨辯論意旨㈡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㈦就上開第㈤項及第㈥項部分,如其中一被上訴人為給付者,另一被上訴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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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24 16:01:2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24 16:03 編輯
A1國b(不真正連帶)  A和b(185),或a和a1(188)

連不連帶及如何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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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24 16:00:0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24 19:4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416號


依民法第544條、債務不履行規定,各請求鼎睿公司、謝旭榮負損害賠償責任,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張宜羚、謝旭榮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又張宜羚為鼎睿公司之受僱人,依同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鼎睿公司應與張宜羚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並於原審聲明:⒈鼎睿公司、謝旭榮應各給付上訴人34萬82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下稱34萬8264元本息);於前項之情形,被上訴人二人中,如其一被上訴人已為給付,在給付範圍內,另一被上訴人同免給付之義務;⒉張宜羚應分別與謝旭榮或鼎睿公司連帶給付上訴人34萬82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下稱34萬8264元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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