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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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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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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1-31 12:43:53 | 只看該作者
政府財政困難,缺乏財源徵收公共設施用地,民國91年立法院增訂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鼓勵建商購買公設保留地捐贈給政府,以換取容積獎勵。

容積移轉是在同一都市計畫區域內,在公設保留地未使用的容積,可透過一定程式,移轉到另一處基地使用。為保障原地主權益,政府也允許地主買賣容積,以加速取得公共設施土地。

目前執行面,有二個管道可取得容積移轉,一是折繳代金向政府購買移轉容積;另一是建商自行向私人購買公設留地捐地給政府。


因獲利空間頗大,後來衍生土地開發業者,專門居間收購、整合公設地,出售給建商捐地給政府換容積的「二手地主」。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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