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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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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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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於第二審採嚴格續審制,民事訴訟法草案第444條之1規定將上訴理由的提出作為上訴程式要件,就未表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審判長應命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未提出則予以駁回。而當事人於第二審就第一審已主張的爭點補充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同草案第447條則修正為應以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為限,使審判程序的進行更有效率。民事訴訟法施行法草案第4條之2並基於本次修正內容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明定修正前已繫屬於第二審的事件,在該審級終結前,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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