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693|回復: 3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風管政策及權證風管注意事項(內有希臘字母)

  [複製鏈接]

5697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243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2 23:49: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12-22 21:04 編輯

原告為建立市場風險管理機制,以確保原告之市場風險曝險額維持在可承受之範圍,並有效運用及管理原告資本,使原告於承擔一定程度之市場風險下達成盈餘目標,乃制定風管政策,明定權證交易等金融商品之管理架構與限額管理策略,供為原告各業務部門交易部位之依據(參風管政策第1條至第10條,見商調卷第53至57頁)。又原告之風險管理部依風管政策第24條之授權(見商調卷第64頁),制定權證風管注意事項,明定權證發行、避險部位之控管、停損限額、風險值限額等計算方式,以控管原告從事認購、認售權證之發行、交易及避險之風險(參權證風管注意事項第1條至第6條,見商調卷第67至70頁)。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94 號民事判決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697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2432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2 23:52:12 | 只看該作者
另原告為確保金商部從事權證交易之安全性,再制定權證業務注意事項,規範權證發行、避險作業與模式等細節(參權證業務注意事項第1條至第5條,見商調卷第75至81頁),堪認風管政策、權證風管注意事項及權證業務注意事項均係原告關於權證交易與避險操作所制定之規範,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㈤),被告受原告委任從事權證交易與避險操作自有遵守上開規定之義務,且觀諸原告所提由張志營或陳沛回覆、陳錦峰簽核之認購(售)權證風險檢核單上各欄位內容均係基於風管規範規定,載明檢核項目、Delta、Gamma、Vega等避險交易權限(見商調卷第89至135、143至144頁),張志營、陳沛提出予陳錦峰簽核之金商部Greeks超限報告或簽呈,亦係關於風險限額超限處理等風管規範事項(見商調卷第137至141頁),可見被告亦知悉風管規範為其等與原告約定從事權證交易與避險操作應遵守之事項。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697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2432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5-12-22 20:31:2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12-22 20:40 編輯

上訴人於109年2月3日至同年3月17日執行系爭權證交易,經被上訴人先後調整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2所示風險限額後,於109年2月至3月間分別有如附表1「Greeks限額超限情形」欄、附表3所示停損限額及附表5所示風險值限額超過交易員及部門主管權限情事,經風管部發送如附表1「風管部處理方式」及「風險值限額、停損限額、壓力限額超限情形」欄所示文件通知金商部改善。張志營2人就Greeks限額超限部分,採取逐步調整至權限內或簽呈總經理陳錦峰核准暫緩執行Vega限額強制調整至109年3月底,及延長權證風管注意事項第4條第11款所定調整期間至109年6月17日等措施(下合稱甲措施),未能依權證風管注意事項第4條第11款規定於5個交易日內自行改善,亦未強制調整至符合權限;就停損限額超限情事,未依風管政策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採取部位平倉(即買回賣出之權證)或完全避險(即買入條件相同之避險產品,沖銷Delta、Gamma及Vega風險,使之呈風險中立之狀態)之措施,而採取「暫時停止發行加權指數權證,並採取消極之造市策略,以減少加權指數權證之散出」、「於適當之時機維護價格之合理區間」,及「規劃分批買進加權指數選擇權,以降低風險」、「以最消極的報價方式,減少加權指數後續之散出」等措施(下合稱乙措施);就風險值限額超限部分,採取「風險上持續依市況買進臺指選擇作風險沖銷。市價偏離上,持續增額並視市況維護價格合理性,以避免不合理的帳面虧損發生」,或「未來將採取消極之造市策略,以減緩散出的速度」等措施(下合稱丙措施),嗣被上訴人提高風險值限額後,金商部及被上訴人全公司之日風險值限額仍有超限情形。上訴人未採取進一步風險抵減措施,反而增加系爭權證在外流通張數及大幅降低避險選擇權口數,且系爭權證於109年3月之市場風險主要係Gamma限額超限,依權證業務注意事項第3條第2項規定,應購入選擇權商品進行避險,張志營2人改以增加期貨方式避險,僅能沖銷Delta風險,無法有效降低市場風險曝險程度,遲於同年月17日起始有大量Gamma沖銷避險措施
第二審見解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697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2432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5-12-22 20:40:23 | 只看該作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被上訴人裁罰之理由,概為指摘其現行制度規範不足之缺失,核與上訴人違反既有之風管規範係屬二事;至金管會以風管部主管未盡其監督管理責任對其裁罰,則為風管部主管對系爭權證交易與避險操作之損失應否負責之別一問題。且系爭權證交易風險超限之管控與避險,係由金商部執行,風管部僅有調取內部資料、核發風險檢核單、追蹤風險超限後續處置及得就內部特定事項爭議予以解釋等權限,縱風管部未曾質疑上訴人所採因應措施,或向其等表明應為完全避險,核為風管部人員是否善盡職責問題,仍無從解免上訴人從事系爭權證交易與避險操作應遵循風管規範之義務。

第二審見解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6-1-31 01:51 , Processed in 0.02468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