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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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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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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14 18:34: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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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4 18:4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138號


另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民法第205條規定於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本件被上訴人之遲延利息債權,於106年1月15日以後發生、按週年利率20%計算部分,其時效尚未完成,有如前述,須俟民法第205條於110年7月20日施行以後,於超過週年利率16%部分始不復存在。是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之遲延利息債權,於110年7月19日以前僅得依16%計算云云,亦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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