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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22 13:1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720 號民事判決


而本件上訴人主張其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8日止,按月給付5萬元租金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除提出上述被上訴人否認真正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外,並未提出其有支出租金之證據,自難逕認其確有此部分之損害。再者,上訴人就系爭契約平面配置圖等內容,聲請鑑定如於本件起訴日施工完成時之建物市價,固然經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兩造同意不考量土地對建物價值之影響下,採用成本法,並考量市場行情資訊、近年物價漲跌程度等級,最終評估成本價格為1,200萬2,200元等情,有該估價報告書可參(外放估價報告書第5、20頁)。然上訴人一再主張系爭工程僅為室內裝修工程,並未舉證有何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而具有客觀確定性欲出售施工完成後之建物,抑或任何換價之動作,難認其有可得預期之「換價」利益,參照上開說明,自難認其有高達1,200萬2,200元之所失利益,故上訴人主張其另有租金損害及所失利益云云,既乏證據,自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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