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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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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提出已催告王照櫻、王旭玲行使債權之回執資料,被上訴人有無催告其等行使債權不明,王謝明珠之繼承人並無怠於行使其權利云云,惟王照櫻、王旭玲對於上訴人之前揭債權當為可行使而不行使,業如前述,是上訴人雖未提出該部分回執,並不影響本院前開王謝明珠之繼承人怠於對上訴人行使前揭債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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