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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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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797 號民事判決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之債權轉讓人及如附表第㈠欄所示之選定人或其債權之轉讓人為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被上訴人為系爭建案之建商,以預售方式銷售,雙方分別簽訂不動產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向被上訴人各買受如附表第㈡欄所示棟別及門牌號碼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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